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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彩家园犯罪集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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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4 15: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57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志涛,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拜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敏,女,1988年7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1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志涛、刘敏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志涛、刘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郝志涛、刘敏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阿联酋迪拜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先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和阿联酋迪拜,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公司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被害人充某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系浙江省平阳县人)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郝志涛于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年底先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和阿联酋迪拜参与犯罪集团担任客服组组员和小组长,获利人民币120000元;
2.被告人刘敏于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在菲律宾马尼拉参与犯罪集团担任客服组组员,获利人民币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志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刘敏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郝志涛、刘敏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周燕、沈佳佳、贾永亮、吕博凡、贺启田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赃款单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流水,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志涛、刘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超过30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志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敏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郝志涛、刘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郝志涛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并自愿将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作为退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志涛、刘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志涛、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敏悔罪表现及家庭生活状况,予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志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刘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善超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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